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山县X镇X村第七村X组,。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铜山县X镇X村第七村X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10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建航
代理审判员王峰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