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1988年4月21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再加上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不孝顺造成家庭矛盾。最终造成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孝敬原告的父母。我们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相识相恋二年后于1988年4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俩人相处较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原告提出离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何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