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又名许某松),男,汉族。
原审被告:禹州市X乡X村银达煤矿。住所地:禹州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原审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杨某某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某某诉称:本案与禹州市X乡X村银达煤矿无关,被上诉人将该矿列为被告属规避管辖的恶意诉讼,原审裁定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明显不当。禹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第一被告禹州市X乡X村银达煤矿在禹州市境内,并且本案纠纷也是因许某某购买该矿原煤而引起的纠纷。所以,禹州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诉称,原审列禹州市X乡X村银达煤矿为被告属规避管辖的恶意诉讼明显于事实不符,其理由不当,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鲁增
审判员刘婷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应建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