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会同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粟某某,男,43岁。
被告梁某,男,38岁。
被告侯某甲,男,41岁。
被告侯某乙,男,50岁。
被告侯某丙,男,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某、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共计诉讼费7620元,由原告湖南省会同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黄新婷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