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某,女。
被执行人张某,女。
被执行人侯清(青)香,女。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杨付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的(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侯清(青)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某也未能提供出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新婷
审判员龙元元
代理审判员张某广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