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告柳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1年10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O一一年十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