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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告柳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1年10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长黄新婷

代理审判员张志广

人民陪审员朱思全

二O一一年十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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