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56岁。2009年12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28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元月20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杜某某(另案处理)所售鞭炮系被盗物品,仍以1500元的价格从杜某某处购买鞭炮26箱。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资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0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巧枝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