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53岁。
被执行人梁某,60岁。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李克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