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曾用名张X),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39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男,37岁。
本院于2011年4月1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5月31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