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女,41岁。
被告杨某,男,32岁。
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原告龙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2011年2月23日原告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员陈亚军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