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呈文,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某,女,40岁。
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受理后,当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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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唐春燕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