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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男,44岁。

委托代理人王国庆,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呈文,湖南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某,女,40岁。

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受理后,当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春燕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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