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彭光明,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乡市X组,现住(略)。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某将其承包的水田及旱地出租给被告李某用作红提园生产基地,由被告李某支付租金。被告李某在租赁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承包土地4.69亩;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49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事由未出现,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被告仅迟延半年时间未交租金,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原告王某将其承包经营的水田3.69亩及旱地1亩出租给被告李某用作红提园生产基地;二、出租期间限从2009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三、2009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的租金按每年650元/亩计算,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的租金按国家公布的2014年的粮食收购保护最低价和每亩650斤稻谷的标准计算,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的土地租金按国家公布的2020年的粮食收购保护最低价和每亩650斤稻谷的标准计算;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实行一年一付,合同签订后的6天内由乙方(被告)将第一年度12个月的租金一交性支付给甲方(原告),以后每年度的租金在当年的元月二十日前一次性付清。四、合同第十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三)乙方(被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原告)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1、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根本性质的;2、荒芜土地,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年的租金,但2011年度的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已于2011年7月17日一次性支付了原告王某2011年度的土地租金3049元。
二、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自愿按2009年3月4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继续履行。
三、被告李某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出现迟延交付租金的情况,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交纳时间,则应与原告王某协商并取得原告同意,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逾期则视为被告李某自动解除合同,并赔偿原告一年的租金。
四、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本调解书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强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