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曾霞,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