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起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劳保用品,2008年的货款已经结清。2009年原告向被告供应劳保用品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31.16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及增值税发票后,拖欠货款至今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5931.16元。
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因资金紧张,所以拖欠至今。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9.31元,共计诉讼费104.31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健
审判员赵慧
代理审判员赵企栋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