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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起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供应劳保用品,2008年的货款已经结清。2009年原告向被告供应劳保用品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31.16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及增值税发票后,拖欠货款至今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5931.16元。

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因资金紧张,所以拖欠至今。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5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9.31元,共计诉讼费104.31元,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健

审判员赵慧

代理审判员赵企栋

书记员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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