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麻阳人,住(略)。
原告法定代理人廖XX(原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麻阳人,住(略)。
被告田X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公务员,湖南麻阳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乡XXXX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田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骆军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