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姬某,曾用名姬X,男,1974年5月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介某,女,1968年11月生。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79年7月生。
委托代理人:何德民,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姬某,介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某于2011年4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姬某,介某偿还其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姬某,介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介某及其与上诉人姬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光辉,被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