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罗1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罗2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罗3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罗某诉被告罗1XX、罗2XX、罗3XX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罗1XX、罗2XX、罗3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原告是退休职工,早年丧偶。原告与妻子张XX再婚后,被告罗1XX将我赶出家门,导致我在外租房居住。现原告身体不好,需看病买药,生活困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三被告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分别向原告支付赡养等费用;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罗1XX辩称,被告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并且已经履行。原告是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工资近2千元,本案发生前另外还在外面打工挣钱。子女们从没停止对原告的赡养,逢年过节都去看望原告;原告生病期间子女们都轮流照顾原告。现在被告的经济也都不好,工资收入有限,孩子正在上学期间,生活开销也很大;我每个月最多出赡养费100元。
被告罗2XX辩称,原告的子女都尽了赡养义务。两年前被告患了乳腺癌,现正在治疗中;且爱人身患疾病,都需要长期治疗,家庭经济状况也不好;还有一个姐妹是残疾,我们姐妹几个还要照顾她;我每个月只拿50元钱赡养费。
被告罗3XX辩称:被告没有不尽赡养原告的义务。因经济困难,每月只能拿100元钱的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1995年从洛阳轴承厂能源处退休,共生育四个子女,除本案的三名被告外,还有一个女儿名罗某革。原告因罗某革系残疾人、工资收入较低、孩子现在正在上大学,暂未要求其承担赡养费。原告现每个月的退休工资为1640元。被告罗1XX月工资收入为1700元。被告罗2XX、罗3XX月工资收入均为1550元左右。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不便时,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或提供帮助、照顾日常生活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是年逾七旬的老人,且身体患病,虽有退休工资收入,但仍显经济紧张。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承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的子女均为企业工人,工资收入有限,且均存在家庭生活实际困难,故各被告支付赡养费的金额,不能按原告的诉求确认。应根据其实际收入情况,由本院酌定,按月支付为宜。原告今后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由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原告所有子女协商分担或另案另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从2011年8月起,被告罗1XX每月承担130元、被告罗2XX每月80元、被告罗3XX每月承担110元赡养费给原告罗某。此款每月30日前支付。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罗1XX、罗2XX、罗3XX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晓光
人民陪审员高伟
人民陪审员周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赖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