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麻行初字第X号
原告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
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傅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傅某诉被告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审判长郑卫华
审判员满维清
人民陪审员欧缓莲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