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商丘市汽车总站院内加油站,将梁XX放在面包车内一个棕色挎包盗走,偷跑至汽车总站大门时被巡逻人员抓获。挎包内有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XX陈述,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并且积极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一0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