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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方利辉试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鸿达天矩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北方利辉试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波,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莹,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达天矩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北400米。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方利辉试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鸿达天矩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北方利辉试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北方利辉试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方利辉试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北方利辉试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00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路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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