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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杞县支行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何某某,男,1936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杞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行长。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县长。

上诉人何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4)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4)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设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王智剑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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