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何某某,男,1936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杞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行长。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县长。
上诉人何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4)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4)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设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王智剑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