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锋、被上诉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