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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锋、被上诉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翟贺年

审判员于俊义

二○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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