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
被告彭某,女。
原告田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林、邓莉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两个月,在被告的一再催促下举行了订婚,原告为举行婚约用去彩金、赠与被告亲属礼金等共计x元。婚约后,被告不断要求原告购买高档手机等。2010年3月29日,双方在邵阳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当天,被告就借故回娘家,逃避夫妻生活,后经村干部教育及亲友的劝说下,被告才承诺限期半月内到原告家居住,至期被告早已逃逸,甚至连其父母都借故外出,被告至今仍不见踪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责令被告退还利用骗婚手段骗取原告的x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田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证据:
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证据3、邵双结字(略)号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
证据4、对证人田某良的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没有与原告履行夫妻义务,被告存在骗婚行为的事实;
证据5、对证人禹金亮的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事实同证据4;
证据6、对证人彭某吾的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拟证明同证据4、5;
证据7、高崇山派出所的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从2010年以来一直在外打工的事实。
被告彭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被告彭某未出庭对原告田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来源合法、真实,并与案件有关联性。
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本院经审查认为具备证据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原告田某的陈述及证人当庭作证证实,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10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x元及被告亲属共计15人每人120元红包,被告回礼868元给原告。2010年3月29日,原、被告双方在邵阳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当天,被告就借故回娘家,一直未与原告同居生活,被告至今仍不见踪影。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结婚登记的当天,被告就借故回娘家,一直未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被告没有尽到夫妻义务,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证实其为与被告履行婚约花费彩礼x元的事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但原告给付给被告亲属的红包,应视为原告自愿赠与给被告亲属的,不应视为原告给付的彩礼。原告称其为被告购买了3200元的金器及购买手机等开支,但原告未提供购买的票据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退还其为被告购买金器及购买手机等彩礼部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某人民币x元;
三、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彭某承担。
如被告彭某未在本判决限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力
审判员周林
审判员邓莉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张希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