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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妥思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路兹·瑞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彦,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彭浩,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荣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荣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荣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3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611.69元,由原告妥思空调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1.69元,被告上海荣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元;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7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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