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农民。2009年8月18日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先行羁押,2009年8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自称为“河南省工商银行副行长”的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自称为“亚洲联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曾荣良(另案处理)进行诈骗,以能从亚洲联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引进项目资金三千万元为名骗取平顶山市盐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朱某某、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x元。案发后,叶县公安局追回赃款x元随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投资合作合同书、汇款申请书、客户收账通知、收据、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证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询证明、查询存、汇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
二、随案的赃款x元,退还朱某某、孙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克娜
审判员史群力
审判员赵晓军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