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阳针织内衣厂,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厂长。
上诉人安阳针织内衣厂诉安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安阳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及李会亭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0)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针织内衣厂起诉要求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所涉房产系因行政指令而机构撤并分合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X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第三项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因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对安阳针织内衣厂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海波
审判员田峥
代理审判员袁武明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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