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邓某。
被告曹某。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曹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某、曹某、何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邓某、曹某、何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晴蓉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