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系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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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骆晴蓉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