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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宋xx,原审被告杨xx、新安县鸿发粘土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

原审被告杨xx

原审第三人新安县鸿发粘土矿。

法定代表人杨xx,矿长。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宋xx,原审被告杨xx、新安县鸿发粘土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xx于2011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义顺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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