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振洋、刘某某,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院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雪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杨某甲于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2月前停车费用5000元,逾期不付,则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按原审判决金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杨某甲应付停车费用为6600元,并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计付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50元由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由杨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