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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

被告刘某,

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学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筱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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