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男,19XX年8月XX日出生,汉族,汝州市人,原洛阳XX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住洛阳市X区X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男,19XX年10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X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XX,洛阳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村X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X,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XX、史XX与被上诉人洛阳XX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郭XX、史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郭XX、史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高XX,被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薛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刘钊
审判员:李依芳
二0一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