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宅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26日又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翻墙进入本村村民韩××家,并大声喊叫韩××的丈夫于×,韩××听到后打开房门并劝其离开,被告人李某欲强行入室被韩××极力阻拦,在争执过程中致韩××左膝关节皮下出血,右膝关节表皮擦伤,后被告人扒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被害人韩××的陈述;3、证人于×、赵××、杨××、韩××、李××、宋××、武××的证言;4、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调解协议书、收到条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实施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