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与刘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

被执行人刘某,男。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及2010年3月4日作出的(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所有车牌号为湘x号东风日产骊威小车的所有权和郴州市X区X路碧水云天星阁二栋X号房屋产权,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以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所有车牌号为湘x号东风日产骊威小车和郴州市X区X路碧水云天星阁二栋X号房屋产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丽

审判员卢晓淼

审判员周林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章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