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
被执行人刘某,男。
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及2010年3月4日作出的(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所有车牌号为湘x号东风日产骊威小车的所有权和郴州市X区X路碧水云天星阁二栋X号房屋产权,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以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所有车牌号为湘x号东风日产骊威小车和郴州市X区X路碧水云天星阁二栋X号房屋产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丽
审判员卢晓淼
审判员周林峰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