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利县春秋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总经理。
申请人慈利县春秋铁矿有限公司因2011年8月18日不慎遗失了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略)、(略))壹张,金额200万元,该承兑汇票出票日期贰零壹壹年陆月壹拾伍日、票面金额贰佰万元整,出票人重庆市耀辉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2011年9月22日,申请人慈利县春秋铁矿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找到了原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遂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慈利县春秋铁矿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3000元,由申请人慈利县春秋铁矿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世焕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汤芳&x
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