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
申请执行人蒲某乙,女。
申请执行人蒲某丙,女。
申请执行人杨某丁,男。
被执行人姚某,男。
本院在执行(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某甲、吴某、蒲某乙、蒲某丙、杨某丁与姚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姚某现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吴某、蒲某乙、蒲某丙、杨某丁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x.66元,目前剩余债权x.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