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与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展,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廉道忠,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辰溪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于波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霞

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