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修武县保安公司院内,乘无人之际,将院内停放的一辆牌照为豫x的桑塔纳事故车辆上的三个轮胎和一辆牌照为豫x的桑塔纳事故车辆上的一个轮胎盗走,经鉴定,四个轮胎的价值为1485元。并提供证人证言、书证、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证人吕××、吴××均证实,2009年12月8日早上上班后发现公司事故停车场里停放的一辆豫x的桑塔纳轮胎被盗了三个,经询问门岗得知昨天晚上有两个人进来,其中一个叫赵某某。其和公司人员薛××去找赵某看到赵某某开一辆桑塔纳在一维修部门口停,车旁放了三个轮胎,问赵某某在哪里弄的轮胎,赵某某说不清楚,后赵某某开车跑走。下午2点多又发现一辆豫x的桑塔纳车上一个轮胎被盗,遂又到那家修理部把轮胎拿走;2、证人田××证实,2009年12月7日晚9点左右,赵某某开车进入保安公司院内,后又一人开一辆没牌照的新警车来找赵某某;3、证人张××证实,赵某某来其维修部说用千斤顶换几个轮胎,并从车上卸下四个轮胎,把一个旧的放到屋里。正换的时候保安公司的薛××和两个人来问赵某某是不是昨天晚上把公司的轮胎偷走了,赵某某就开车跑走,后保安公司的人把三个轮胎拿走,当天下午保安公司的两个人把旧轮胎也拿走了;4、证人苏××证实,案发当天,其开警车去保安公司找赵某某,其到保安公司后看见赵某某在卸一辆桑塔纳车的轮胎;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案发当天,其开自己的车到保安公司,用自己车上的千斤顶和扳手将保安公司院内停放的事故车辆的一辆桑塔纳车的轮胎卸下三个,又将另一辆桑塔纳车的轮胎卸下一个;6、价格鉴定结论书;7、被告人赵某某年龄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翠荣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