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常德市X区金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龚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碧,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刘某与被告陈XX、黄XX、龚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刘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