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志明,常德市鼎城蓝天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沙市X区盛奥快运服务部。
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甲,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通程运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阳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金城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长沙市X区盛奥快运服务部、被告湖南通程运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陈XX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免交。
审判长曹某甲国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