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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长沙市X区盛奥快运服务部、被告湖南通程运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志明,常德市鼎城蓝天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沙市X区盛奥快运服务部。

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甲,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通程运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阳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金城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长沙市X区盛奥快运服务部、被告湖南通程运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陈XX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免交。

审判长曹某甲国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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