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矿产建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湘江氮肥厂职工医院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1年3月7日,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