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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XX与被告常德市鼎城精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莫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上饶市X村X号。

委托代理人韩恒立,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精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莫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司股东,住(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潘XX与被告常德市鼎城精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莫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潘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24日签订了一份《模具制造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32腔外盖模一套、24腔外盖模一套。总价人民币x元,付款方式为首付x元,交模时付清余款。2009年6月12日,被告委托莫某仪来到深圳将已加工完毕的两套模具拖走,被告在支付了首付款x元之后,不再支付余下模具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支付。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及违约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模具公司、莫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因原告的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希望原告能减少货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4日签订了一份《模具制造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32腔外盖模一套、24腔外盖模一套,总价人民币x元,付款方式:首期付款x元,交模时付清余款。2009年6月12日,两被告委托莫某仪来到原告处将已加工完毕的两套模具拖走,但仅支付了首付款x元,其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拒绝支付。故此原告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常德市鼎城精科模具有限公司、莫某于本调解书生效时给付原告潘XX货款x元,剩余货款x元及违约金x元原告潘XX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原告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先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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