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0年4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同年4月17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7月15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7月22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由滑县公安局考察。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原审被告人张某有漏罪漏判问题,2011年3月3日,滑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呈送了《关于被告人张某非法拘禁案件建议启动再审函》,建议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启动再审。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滑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祁风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农历8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与宋彩相因其子宋少光不好找对象,即以3万元的价格从石国印(另案处理)处收买一西藏妇女次旦拉姆。收买后,被告人张某采取白天跟随,晚上锁门,并加以语言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次旦拉姆人身自由两个月之久,因次旦拉姆不愿意在其家中居住,后又交给石国印领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次旦拉姆陈述×,证人宋一×、宋二×、孟××、宋三×、罗××、石××、宋四×、赵××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二个月之久,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再审中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我院于2010年7月1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非法拘禁一案,经我院进一步审查发现,有遗漏罪行,现追加起诉。经依法查明的事实与原起诉书一致。被告人张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某一条第一、三、四某之规定,应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某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事实提出追加起诉,请依法一并判处。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次旦拉姆,非法剥夺、限制次旦拉姆的人身自由达两个月之久,核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应按数罪并罚进行判处。原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原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与被告人张某收买被拐卖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她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明显不相符。原审确实遗漏被告人张某收买被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存在漏罪、漏判问题,故对此应予纠正。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某一条第一、三、四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某(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子宽

审判员汪书英

审判员王建法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