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杨浦区X室。
委托代理人罗XX(系原告之前岳父),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被告陆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法定代理人罗X(系被告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诉被告陆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陆XX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被告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同意不再要求原告每月负担其抚养费人民币150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审判员瞿民强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