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杨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代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端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勇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于2009年10月1日相识,2010年1月8日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3日在双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谢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1年7月,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谢某某由原告谢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杨某对小孩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谢某不要求被告杨某支付小孩谢某某抚养费;
四、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五、其它方面,双方均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胡端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