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X镇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月17日10时15分许,被告驾驶牌号为X的轿车在近龙阳路X路处行驶时,同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本人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孟X应赔偿原告梁X医疗费943元、辅助器具费161元、误工费480元、交通费91元,计人民币1675元(已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