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梁某某诉孟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X镇X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被告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月17日10时15分许,被告驾驶牌号为X的轿车在近龙阳路X路处行驶时,同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本人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孟X应赔偿原告梁X医疗费943元、辅助器具费161元、误工费480元、交通费91元,计人民币1675元(已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