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X乡X村。因本案于200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等人到本区X镇X村委会为承包的葡萄园土地被征用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打砸村委会办公室。叶榭派出所民警何某接警后,带联防队员赶到现场处警时,遭到被告人孙某等人的无理阻挠和殴打,致使民警何某右手腕皮肤被抓伤、联防队员李某左小腿被咬伤。经鉴定,何某、李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人李某、金某、代某某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现场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