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a,男,汉族。
被告戴a,女,汉族。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a与被告戴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a自愿于2010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朱a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霞
书记员刘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