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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告人林云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曾用名唐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略)某南省新化县X村X组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10月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2月16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2011年3月23日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变诉[2011]X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喻X、人民陪审员杨XX、沈X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2月28日、4月18日、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害人何里们、证人胡某某、侦查人员唐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株洲市X区伊人按摩店按摩时,与被害人何里们谈妥,以300元的价格至被害人何里们租房内过夜,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何里们在租房内发生性关系。至201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唐某临时起意,从被害人何里们的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威胁被害人何里们,要何给其400元钱,并将被害人何里们手指划伤。因被害人何里们身上无钱,并提出到银行取钱给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遂警告被害人何里们不得报某,尔后与被害人何里们至银行,被害人何里们又提出其银行卡放在伊人按摩店内,被告人唐某遂令被害人何里们到伊人按摩店取银行卡,自己在银行等待。被害人到伊人按摩店后,将此事告知老板胡某某并报某,自己则拿银行卡从银行取出人民币4000元交给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得钱后,在逃离现场时,被闻迅赶到的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何里们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赃款人民币4000元,并返还给被害人何里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某陈述、证人胡某某的证言、破案经过、年龄证明、照某、取款记录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在卷佐证。该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在两次开庭过程中陈述的犯罪过程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不一致,直至第三次开庭与被害人何里们对质后才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属实。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的程序违法;唐某在本案中未当场劫取财物,其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唐某没有离开犯罪现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唐某与伊人按摩店的被害人何里们谈妥,以300元价格至被害人何里们租房内过夜,之后两人来到何里们租房并发生性关系。至201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想起需支付装修工人的工资4000元尚无着落,遂临时起意,从被害人何里们的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一手掐住何里们的脖子,用脚抵住何里们的胸口,一手举刀砍向何里们,要何里们给其4000元钱。过程中,被害人何里们手指被菜刀划伤。因被害人何里们身上无钱,提出要到银行取钱,被告人唐某同意,并威胁被告害人何里们“不要报某,否则就搞死你”。尔后,随被害人何里们到租房附近银行取钱。到银行后,被告人唐某要何里们去按摩店取银行卡,自己则在银行门口等。被害人何里们到了按摩店后,将情况告知店主胡某某,并拨打110报某。因害怕被告人唐某对其进行报某,被害人何里们仍持银行卡从按摩店返回银行,从柜员机上取出4000元钱交给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在逃离现场时,赶来的民警在被害人何里们的指认下将被告人唐某抓获,赃款4000元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何里们。经鉴定,被害人何里们的伤情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何里们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何里们补偿款5000元,取得了何里们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何里们的报某材料、陈述及出庭作证证言证明:2010年10月8日上午,在何里们的租房内,被告人唐某用手掐住何里们的脖子,用脚抵住何里们的胸口,威胁被害人何里们,要4000元钱。被害人何里们提出要到银行取钱,被告人唐某同意,并威胁被告害人何里们“不要报某,否则就搞死你”。尔后,被告人唐某云随被害人何里们到租房附近银行取钱。到银行后,被害人何里们提出要到按摩店取银行卡,被告人唐某同意何里们去按摩店取银行卡,自己则在银行门口等。被害人何里们到了按摩店后,将情况告知店主胡某某,并拨打110报某。因害怕遭到被告人唐某对其进行报某,被害人何里们仍持银行卡从按摩店返回银行,从柜员机上取出4000元钱交给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赃款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证人胡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出庭作证证言证明:何里们是其店内的员工,2010年10月8日上午何里们神态慌张地某到店内称有人要抢她4000元钱,胡某某遂要何里们报某,何里们报某后仍要去案发现场,胡某某便远远地某着何里们,看见何里们在银行取款机上取了钱交给一男子,男子离开十多米远就被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了;

3、侦查人员唐某辉出庭作证证言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0年10月8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某称公园路工商银行门口有人抢劫,公安干警迅速赶到现场,联系了报某人何里们,经何里们指认抓获了刚离开十多米远的唐某;

4、鉴定文书、照某证明:被害人何里们的伤情系轻微伤;

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某、取款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唐某处收缴的4000元钱发还给被害人何里们;

6、常住人口信息表、照某证明:被告人唐某的基本情况;

7、破案报某证明:2010年10月8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报某称公园路工商银行有人抢劫,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嫌疑人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收缴赃款四千元,经审讯唐某对其抢劫按摩女何里们一事供认不讳;

8、刑事和解协议、保某、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何里们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何里们补偿款5000元,取得了何里们的谅解;

9、被告人唐某在公安和检察机关所供述的犯罪时间、地某、情节、手段与上述事实相符。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过查证属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的程序违法,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辩称,唐某在本案中未“当场”劫取财物,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本院认为,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局限于一个物理性的时空概念,在不间断的情况下,离开使用暴力的场所,仍然属于“当场”,本案中被害人何里们在受到了被告人唐某的暴力威胁后虽离开了暴力现场,但因害怕受到唐某的报某而无奈返回唐某等候的银行门口取款给唐某,被告人唐某对被害人何里们所实施的暴力威胁程度已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某,其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标准,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劫取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唐某没有离开犯罪现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何里们当场将4000元钱交付给被告人唐某后,该抢劫行为已完成,不属于犯罪未遂,辩护人的该项辩护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唐某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喻X

人民陪审员杨XX

人民陪审员沈XX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宾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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