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原告胡某
原告x某文
原告x某梅
原告x某豪
被告黄xx
被告朱xx
被告郴州xx某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谢xx
被告陈xx
被告雷x
被告xx某产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阳xx,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xx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某公司
负责人黄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胡某、x某文、x某梅、x某豪与被告黄xx、朱xx、郴州xx某力混泥土有限公司、谢xx、陈xx、雷x、xx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中华xx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朱xx某有的无牌水泥搅拌车和被告陈xx某有的湘x号中型自卸货车,或查封、冻结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胡某、x某文、x某梅、x某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朱xx某有的无牌水泥搅拌车和被告陈xx某有的湘x号中型自卸货车,或查封、冻结x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肖雯
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赵某敏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